财产权的边界:如何断定一种行为是侵权?
你好,我是李松。
通过上一讲我们已经知道了财产权的来源。但是,在现实生活中,如何断定一种行为是侵权呢?这一讲我们就来看看奥派眼中的产权边界到底在哪?
皇帝与磨坊主
历史上有一个德国皇帝和波茨坦磨坊主的故事,很能够说明奥派产权边界的观点。话说1747年,普鲁士国王腓特烈二世,打算在波茨坦市北郊建造一座自己的行宫,名字叫作“无忧宫”。没想到无忧宫却给国王带来了忧虑。因为王宫选在了一个平民百姓的风力磨坊边上。无忧宫修建期间,磨坊主跑去法院起诉国王,说国王的宫殿挡住了风,不利于自己的磨坊正常运作。法官判决后,国王不得不屈尊让步,赔偿了磨坊主一大笔钱。
后世的历史学家争论说,这个故事有部分不是史实,而是传说。但不管有几分真几分假。这个故事传达的精髓是确凿无疑的。用一句西方人耳熟能详的谚语来概括这个故事,那就是:“风能进,雨能进,国王不能进。”不错,我家的陋室是个破烂茅房,但只要我不同意,举世无可匹敌的国王也不能侵犯我的财产。
科斯的产权观点
这种私有产权不可侵犯的观念在欧美文化中根深蒂固,但是有一个诺贝尔经济学家得主却挑战了这个传统观念。
此人就是芝加哥大学的著名经济学家罗纳德·科斯。科斯是通过这样的故事来阐述自己观点的。他假设了一个案例说,农夫的麦田和放牛人的牛比邻而居,牛会时不时冲过去吃掉隔壁的小麦。那是否应该禁止放牛人在农田边上放牛呢?而且,放牛人要赔偿农夫吗?科斯不这么认为,他说没有确定不移的产权边界,人与人之间的伤害都是相互的。让牛吃小麦,是牛在伤害小麦;但如果不让牛吃小麦,则是小麦在伤害牛了。到底是谁在侵权,谁在受害,科斯认为这取决于社会总成本。而法官要根据社会的总成本和整体利益来安排财产权边界。
简单讲,科斯的观点是:放牛人和农夫双方,谁避免纠纷的成本低,那法官就判定是谁的责任。比如,牛肉市场价格高昂,而小麦市场价格便宜,那么如果把放牛人和小麦主人看作一家子算账,就应该让牛吃小麦。因为这样安排的总收益最大。稀缺的资源必须放在最有价值的用途上。
这逆转了人们的产权观点,科斯强调的是稀缺资源的使用效率,而不是古老的伦理公正。难道伦理公正和效率之间真的存在矛盾吗?如果存在矛盾,我们是否应该像科斯那样选择效率优先呢?
奥派的产权观点
奥派学者们对此不以为然,他们试图拨乱反正,捍卫古老的产权观点。罗斯巴德和霍普认为经济效率和伦理公正是同一枚硬币的不同两面。不公正的产权配分,必然带来经济上的无效率。他们认为科斯的观点至少存在以下三点值得我们重新商榷和思考:
第一点
假如真的按照科斯的观点来运作,那么法官的判决将变得朝令夕改,同时让财产权的界定变得模糊不清。因为成本和市价是不断在变化的。今天牛肉价格高,养牛的收益大于种植小麦的收益。根据科斯的说法,牛吃了小麦,是小麦主人的责任。但是假如明天发生旱灾,导致粮食价格高涨,而牛肉价格下跌呢?根据科斯的说法,由于现在种植小麦的收益高过了养牛的收益。因此,牛吃小麦,侵权人变成了放牛人。随着价格波动,侵权人变成了受害人,而受害人却又变成了侵权人。法官的判决每时每刻都会跟着市价而改变。这意味着什么呢?意味着世界将不存在稳定的财产权预期,假如一块农田有时候是你的有时候不是你的,那你敢对它进行长期投资和生产嘛?!无恒产者无恒心,一个产权预期不稳定的世界,就不能指望出现经济效率和繁荣了。
第二点
科斯的原则与主观价值论存在矛盾,在计划经济那一讲我们介绍过,人类的精神世界是无法用数学数字来衡量的,那么人与人之间的成本和收益,也是无法进行客观比较的。科斯认为谁成本低,谁承担责任。这里的“成本”只是指货币价格。但假如存在非货币形式的心理成本,又该怎么计算呢?什么是非货币形式的心理成本?比如,同样还是牛和小麦的案例。放牛人避免意外的货币成本是100元,而小麦主人避免意外的成本是50元。根据科斯的说法,法官应该判定是农夫的责任,因为农夫的成本小。
但是,假如农夫就是想在牛侵害的这块土地上耕种,因为他和自己的妻子就是在这片土地上相爱相知的。给他多少钱,他都不愿意放弃这块“初恋之地”,相反,让他放弃这块土地简直要了他的命。这就是不以货币形式体现的心理成本。就像波茨坦的磨坊主上告普鲁士皇帝那样,我管你是谁,管你的皇宫有多大社会价值,侵犯我的磨坊使用就是不行。连国王都不能随便侵犯的私有财产,为什么以社会总体利益的名义,就使侵犯变得合理了呢?
第三点
科斯把产生纠纷的两人当作一个整体来计算。这真的合理嘛?假如你我俩人月薪都是1万元。我去跟老板争取,把你的薪水调整到5000元,把我的调整到2万。这样我俩加起来就是两万五了,我俩的整体利益大于过去的两万月薪了。你会同意嘛?你当然不会同意,因为不同人之间的价值是无法当作一个整体进行加总计算的。
奥派的产权观点面对的挑战
奥派回应了科斯的挑战,试图恢复古典产权观点。但是面对同样的纠纷,奥派认为究竟怎么解决呢?罗斯巴德认为,依然应该用“先到先得”的财产原则来处理纠纷,就像我们开始提到的故事中一样。只要分清楚养牛人和种植小麦的农民,到底谁先占有了栅栏附近的土地,那么后来者就需要在纠纷中作出赔偿。这一解决方案听上去很简单,但这种处理方法又受到了极大质疑。因为先到先得这个标准看上去似乎太绝对、太教条了,现实中,人与人的边界难道不是博弈、演化出来的嘛?而且,到底怎样才算先到先得呢?
有一位著名的政治哲学家,叫罗伯特·诺齐克,他就质疑过罗斯巴德,他说,按照罗斯巴德所说的,“第一个把自己劳动混入无主土地”的人占有土地。这一说法如果合理,那么,是不是说我把一罐番茄酱倒入了太平洋,由于我拥有番茄酱的所有权,而番茄酱的每一个分子和太平洋混合起来了,这样一来,我就合法占有了整个太平洋?
诺齐克的这个质疑,并非故意在抬杠。类似的问题,在现实世界里还有很多。如果你拥有一块土地的话,未经许可,其他人不能在这块土地上架电线或造天桥。但飞机却可以从数千米高空飞过。那么,为什么数千米的高空可以不受限制,数十米的就不可以?诺齐克的质疑和这个案例背后,其实是在质问奥派,先到先得所获得的财产的边界到底在哪儿?
而且,无忧宫的案子似乎还有点问题没解决,为什么磨坊主可以仅仅因为无忧宫挡住了风而诉讼国王呢?国王的无忧宫又没有建在他磨坊里面,这难道不是碰瓷吗?无忧宫和磨坊之间的边界到底在哪里?
行动完整性原理
我个人认为,奥派的先到先得,不是指谁先接触到无主资源谁就获得。而是指你必须以行动来使用无主资源,你以什么样的行动来使用这片土地,那你就获得了进行这类行动的权利。这就好比说,第一个登陆美洲大陆的是哥伦布,但是哥伦布不能宣称自己先占先得了整个美洲大陆。他如果想要占有土地,他就必须先耕种土地。因此,我认为财产的边界来自你的行动的完整性。
举例言之,土地有很多种用途,可以在土地上耕种,也可以盖房子,还可以造运动场。假如你以种田的方式,第一个在无主土地上行动,那么你就获得了以种田这种方式,拥有这块土地的权利。那么,只要是妨碍你以种田来使用这块土地的行动就是侵权。
有了行动的完整性这一概念,上面的案例就很好理解。其他人不能在你的农田上架电线和盖天桥,是因为会侵犯到你种田这一行动的完整性。但其他人可以驾驶飞机从几千米高空飞过你的土地,是因为开飞机不影响你种田行动的完整性。
同样的,诺齐克往太平洋中倒入一罐番茄酱,充其量只获得了向太平洋的”排污权”,而像海洋的捕捞权、钻探权等,仍然不由诺齐克拥有。
波茨坦磨坊主跑去告国王也就不是碰瓷了。因为无忧宫的确挡住了风,因此影响了使用风力磨坊的完整性。
奥派断案
现在,我们用这样的观点来处理一下上一讲留下的奇案:2016年,中国乐山三万只蜜蜂,蜇死三头牛的纠纷。在这个案例中,首先得明白一点,真正的责任人是养蜂人或者放牛人。蜜蜂和牛,是不会有主动侵权意识的动物。
根据奥派的理论,我们回到蜜蜂蜇死牛的案发现场,明确这片土地的归属,就可以作出以下三种处理的可能。
第一种,如果是牛贪吃,闯入了养蜂人先到先得的空间,那么,是牛自己活该,而且害死了蜜蜂,放牛人因此要赔偿养蜂人。
第二种,如果是蜜蜂闯入了放牛人先到先得的牧场,则侵权方就是养蜂人了,养蜂人必须赔偿放牛人。
第三种,如果这场意外发生在无主土地,那蜜蜂蜇牛成了一场没人可以预料的”遭遇战”,蜜蜂和牛都是动物,双方都没有主动侵权意识,只能当作意外。
在这一讲,我们了解到奥派的产权边界来自行动完整性,而是否侵权,就看谁先来后到了。那么我想给你留一道思考题。思考题还是关于无忧宫和磨坊主的故事,只不过我稍微改变一点前提条件,我们假设腓特烈二世在空地上建造了一个游泳池,建好游泳池后,有平民百姓在旁边盖了风力磨坊,这个时候因为游泳池没有墙,所以不会影响风力磨坊。但是,有天腓特烈二世想把游泳池扩建成宫殿,这个行为是否侵犯磨坊主的利益?请留下你的思考分享给我。
划重点
奥派的先到先得,不是指谁先接触到无主资源谁就获得。而是指你必须以行动来使用无主资源,你以什么样的行动来使用这片土地,那你就获得了进行这类行动的权力。这就好比说,第一个登陆美洲大陆的是哥伦布,但是哥伦布不能宣称自己先占先得了整个美洲大陆。他如果想要占有土地,他就必须先耕种土地。因此,我认为财产的边界来自于你的行动的完整性。